一、住房交易业务仅办理住房的买卖,且买卖双方必须符合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
二、办理房产赠与、继承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:
(一)持有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放的房屋产权证的房产(大证),按照天津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房产赠与、继承;
(二)持有学校发放的《房屋所有权证明》(小证)的房产,需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、继承公证,而后携带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学校房产管理处办理房产赠与、继承手续;
(三)持有《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》的房产,按照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。
房产管理处
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