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产管理处信息发布及信息公开制度

发布者:吴伟华  发布时间:2018-07-27  浏览次数:295


为保证房产管理处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,加强网站维护和管理,按照学校网站的规范化管理要求,根据国家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以及相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 房产管理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可发布的信息范围:

1.面向全校的相关通知、通告等;

2.与学校和房产管理处有关的新闻、信息等;

3.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、表格、资料等;

4.经处务会讨论决定应发布的内容。

  第二条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。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,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,确认无误后上传发布。

  第三条 坚持“谁发布、谁负责,先审后发”的原则,需要发布信息的人员自行下载打印《信息发布审批表》,填写完毕后由处领导审批。房产管理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,所有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由专职人员负责发布。

  第四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:

1.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2.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
3.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 

4.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,与党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; 

5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 

6.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 

7.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 

8.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教唆犯罪的; 

9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 

10.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 

第五条 在网上对外发布信息,实行保密审批制度;单位内部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上网发布,凡涉及密级的内容或文件不得上网,确定密级的界限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执行。

第六条 房产管理处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和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》的规定,根据《南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(试行)》,提供信息公开服务。

第七条  涉及信息公开的事项,要进行保密审查,必要时可向学校保密办咨询。认为有关信息可能涉密的,以书面形式报学校保密办审核。

第八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房产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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