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开大学住房交易实施办法(试行)》

发布者:尹才君  发布时间:2018-06-08  浏览次数:883

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住房交易,依据《南开大学已购公有住房校内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住房交易实际,特制定南开大学住房交易实施办法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
第二条 住房交易必须符合《南开大学已购公有住房校内交易暂行管理办法》和《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》规定。

第三条 本《办法》仅适用于以下住房交易:具有南开大学《房屋所有权证明》、《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》和在校内已办理《不动产权证书》的住房。

第四条 住房交易双方必须遵循自愿、诚信、守法的原则。

第五条 学校房产管理处为教职工提供住房交易平台,负责制定管理办法,发布房源信息,审核交易人买卖资格,办理交易手续。

第六条 住房出售人须向学校房产管理处提出申请,提交审核材料,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出售。

出售人提供的审核材料必须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如提供虚假材料或瞒报事实,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。

住房出售时,出售人应如实提供婚姻关系状况和住房的产权状况。个人产权住房的出售,出售人已婚的,必须经本人配偶同意;共有住房(产权在两人以上的住房)的出售,必须经共有人同意。

第七条 住房购买人必须是学校事业编职工。

第八条 学校设置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,提供资金监管服务。

第九条 住房交易价款由双方自行议定,收付方式由双方商定,可选择资金监管或双方自行收付。

第十条 住房交接相关事宜由双方约定,自行办理,并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 住房交易风险及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。

第十二条 本《办法》在试行过程中,如遇国家或地方政策变化,将作相应调整。

第十三条 本《办法》解释权归属南开大学房产管理处。

第十四条 本《办法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南开大学房产管理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               二一八年六月八日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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