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

发布者:吴伟华  发布时间:2020-12-01  浏览次数:10

(津国土房发〔201610号)

  

各有关单位:

按照《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(津政令第125),《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》(津国土房保〔2011197号)有效期届满。为加强公有住房租金管理,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,现将《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》重新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
  

2016613

(此件主动公开)

  

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

  

第一条 为统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,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适用于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自管产住房。

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金,按照按质论价原则,以房屋结构、装修、设备条件为基础,以地段环境、楼层、朝向等条件为调剂因素,不同质量不同地段的房屋租金保持适当的差价。

第四条 公有住房按照使用面积计算租金,以平方米为计租单位。计算方法是以标准房屋确定基本租金分数,与标准房屋条件不同的,依照租金调剂条件予以增减。

第五条 标准房屋以砖混结构二等单元式楼房及其相对应的装修、设备条件构成。符合标准房屋条件的,每平方米基本租金分数为100分。

第六条 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面积和附属面积。附属面积包括方厅、过道、厨房、厕所、卫生间、储藏室(杂房)、居室外壁柜等。

第七条 居室面积租金分间评定。附属面积租金随同单元(非单元式房屋随同层)居室单位租金较低的计算(不加朝向条件)。

第八条 附属面积合用的,其租金按户分摊,原来已由分房单位、房管部门、街道、派出所等调解划分好的或已长期沿用的,按原划分或沿用的面积分摊计租。

非单元式房屋合用的过道不计租。

第九条 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公式:

每平方米租金=分值×(基本租金分数+调剂条件分数);

应收租金=居室面积租金+附属面积租金+附加条件租金;

计租面积单位(平方米)取小数点以后两位;

每平方米租金计算到“厘”;

应收租金计算到人民币“角”。

第十条 按本办法评出的每平方米租金分数低于50分的,一律按50分计算。

第十一条 房屋计租条件发生变化时,应重新评定租金。

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《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的通知》(津国土房保〔2011197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1.标准房屋条件表

2.房租附加条件表

3.房租调剂条件表

4.公有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表

5.公有住房计租地段环境等级划分范围

6.关于公有住房计租条件的具体规定


下载:附件文件包gtfg2016_10.doc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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